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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打印的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
打印的有亲笔签名的遗嘱是否有效要是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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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遗嘱就是有效的。
一、是有效的,手写的遗嘱也叫作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案情: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遗嘱的主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李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分析: 我们认为,李先生所立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嘱方式,是为了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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