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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
不能向法院直接举报,虚假诉讼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应当到公安局报案,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诉讼的有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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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向法院报告。虚假诉讼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向公安局报告,并向公安局提供犯罪嫌疑人诉讼的有关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十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严格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或者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申请或者职权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检察机关。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恶意串通,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非法侵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者权益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第三节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民事诉讼的数额只是影响虚假诉讼犯罪量刑的一个因素。量刑应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分析判断被告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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