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 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向餐馆提出索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经营行为,重点要看其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而赠与行为明显特征是无偿性,受赠人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或受到赠与人的控制,是没有营利性的。餐馆作为经营者虽然是免费吃请,但其吃请的目的是扩大餐馆的影响,是为以后从事营利性服务作的铺垫,也具备经营性质。消费者接受邀请,前来就餐,实际上是接受服务,处于消费者的地位,免费吃请也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尽管消费者没有花费金钱,但由于消费行为的多样性,并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规定只有花费了金钱才能成为消费者。餐馆向消费者发出免费吃请的邀请,消费者欣然接受邀请前去吃,表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成立,因此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时消费者如果因免费吃喝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综上,退货是需要理由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3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