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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
根据你的介绍,我同意你的观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双方合意,是以双方预先确定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条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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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有效。 不需要交违约金,只有一种情况有服务期违约金的规定,就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样的条款是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不过由于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比较特殊,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往往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平等的现象,所以我国才对劳动法进行单独的立法规定,在这样的约定中,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然,在实践中,对于这样的违约金,考虑到双方主体在实体上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可能在审判中会作相应的调整,比如对于劳动者这一方承担的责任太重,当劳动者违约时,有可能法院会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确定是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者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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