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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不是征地的主体,依法不能征地。2、村集体不能无故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和农用地承包权。3、政府征地有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征地的,可以到...
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建设项目占用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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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1)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项目确定以后,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区域和被征地村(居)委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地类、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抢建、抢种的法律责任。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勘测定界。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红线,对拟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三)确认土地、附着物权属调查及调查结果。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镇、村(居)委、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做好权属调查、确认工作,并对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必要时邀请公证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县征收部门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征收土地面积、地类,经调查、造册填写《土地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后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确认。土地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地上附着物调查以户为单位,据实清点丈量,调查结果由参加调查各方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签字确认。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对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其地上附着物实地查勘情况在镇(指被征收土地所在镇,下同)、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土地及附着物的调查、确认,不影响征收土地报批。(四)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1、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人社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包括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明确申请听证的程序、时限及其他有关事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告知当事人的同时,应在镇、村(居)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在公示期内,征收部门和镇应指派专人收集意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征收部门申请听证,镇应组织被征收单位和个人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会,县国土资源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解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附征求意见情况或听证笔录。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放弃听证声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征收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和县信访、维稳、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法制、住建等部门进行讨论和论证,必要时召开村民代表会或征收人户长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土地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维稳部门备案。(七)征收土地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规定,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依法依程序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八)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镇、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九)征地补偿公示。县征收部门根据先前土地权属、面积、地类、附着物种类、数量的调查结果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各项补偿款,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县征收部门依照土地数量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办法,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十一)实施补偿和交付土地。县征收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支付各项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十五天内自行交出土地。(十二)征地材料备案。每个项目的征地工作结束后,县征收部门应将征地工作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征地红线图、征地协议书、补偿清单、征地公示等相关资料),并将整理好的全套材料复印一份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十三)争议解决。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会同镇、村(居)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丈(测)量、清点,并由公证部门对补偿登记予以公证确认后进行公示。3、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4、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的裁定不服,拒绝领取补偿款的,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所在镇财政所。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土地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视同补偿到位,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层级,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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