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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没有民事错案赔偿的内容,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错误,没有赔偿。
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故意作出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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