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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基本犯是指加重和减轻犯的对称性,是指单纯符合普通犯罪构成的犯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的犯罪类型。 基本犯和加重犯和减轻犯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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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这几种犯罪的简单介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关于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说是通说,这一点从我国1979 年《刑法》第10 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的定义中不难看出。据说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受苏联刑法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长期以来对犯罪行为的国家处罚和报复主义,国家公权垄断了处罚权,无视嫌疑犯、被告人和犯罪受害者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剥夺了应该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些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显然是受害者,但其地位和权利长期被传统刑事司法忽视,不能积极追究犯罪的权利,也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与受害者个人和解。现在社会危害性仍然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学。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和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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