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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规定: 1、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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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 (一)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核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无法核实、申请人填报资料与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不一致或有群众举报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 社区工作站或工作单位应密切配合审批机构,按要求认真核查,并及时出具《“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信息核查证明》。 (三)审批机构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社区工作站或单位证实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事后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其签署的承诺书,及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六)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够间隔期生育的,一次性征收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三)属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四)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期间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再婚夫妻可要求再生育的条件有: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二婚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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