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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
配偶是军人离婚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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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离婚,但是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双方协商离婚的,军人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军人配偶可以提出离婚。
不是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提出离婚,重大过错包括: 1、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如果军人一方有以上三点符合。军人配偶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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