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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与走私罪的区别在于: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
1、自然人构成犯罪的,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走私罪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的管制,后者的目的是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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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逃汇罪的对象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走私罪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管制;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包括外汇在内的所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不能构成本罪。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也可以构成其罪。
1、不同逃税罪的对象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走私罪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的控制。这种控制的目的是通过监督、管理和控制进出口货物控制,防止逃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应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密切相关。2、不同逃税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比逃税罪广泛得多。所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包括外汇,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3、不同形式的客观逃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税。逃税的外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转回国内,而不是返还,或者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国外;走私罪的客观行为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的行为(边境)。此外,所有具有逃税能力的自然人都不能构成逃税罪的主体,也不能构成逃税罪主体。除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构成逃税罪外,也可以构成逃税罪主体。5、以不同形式逃避外汇罪为具体指控;走私罪是一种指控,包括走私武器、弹药、走私假币、走私文物等具体指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犯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货物,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罚:(一)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逃税罚款。(二)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十年以上五倍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侵犯的对象不同。逃汇罪的对象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走私罪的对象是对外贸易的控制。后者的目的是通过监督、管理和控制进出口货物,防止逃税,防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密切相关。 2、侵犯的对象不同。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包括所有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包括外汇,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逃汇罪客观上表现为逃汇。逃避外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转回境内而不是转回,或者私自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国外;走私罪的客观行为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和货物出国 边境行为。 四是犯罪主体不同。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须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可以构成其罪。 5、逃汇罪是具体罪名;走私罪是一种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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