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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下岗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
下岗职工退休条件: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统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纳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的身份确定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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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配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党政机关、大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男性60岁,女性55岁,革命工作年数10年(2)男性50岁,女性45岁,革命工作年数10年,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作障碍,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目前没有新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采取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问题,劳动保障部已有相关规定。考虑到这部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年龄偏大,再就业难等因素,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54号),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实行“界定对象、两条通道、自主选择、平稳过渡”的办法。原国有企业(含县以上集体企业)女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并在养老保险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50周岁时退休或55周岁时退休。本通知下达后到达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退休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规定,已经对下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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