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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管辖规则如下: 1、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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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上看,基本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属地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2、协议管辖是国际经贸中普遍应用的管辖确定原则,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关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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