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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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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一、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或者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某一法院来进行管辖。 二、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条件是什么 对行政处罚指定管辖需满足一下条件: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但对管辖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有上述情形的,行政机关可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办理规定程序 指定管辖办理规定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使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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