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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同意延期偿还或者分期偿还,但是借款人如果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则债权人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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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借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同意延期偿还或者分期偿还,但是借款人如果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则债权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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