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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21

2022-04-02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0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4.5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子女属双(多)胞胎的,以孩次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4.5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8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视不同情形分别按前述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怀孕且未补办审批手续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以黄埔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一次性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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