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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2、200...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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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程序。参保人以个人为单位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统一在乡镇(社区)农保所办理缴费手续,开具收费专用票据,填写相关表册,然后由乡镇上报县农保局统一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2.缴费标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县(市、区)财政对已按年缴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定补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8元,县财政负担12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对城镇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60%,县财政负担40%。以上所需县级配套资金按照受益人数由各乡镇负担。 3.缴费时间: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元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领取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其补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养老金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或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 3.其他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农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四、建立个人账户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二)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三)持参保需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四)需办理《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回执。
一、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申报材料1、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2、本人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5、如是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三、办理程序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所提出申请;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参保人员达到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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