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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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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迫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胁从犯的特征是: 1、主观行为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 2、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主动性。
刑法对胁从犯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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