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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孩如果在双方离婚协议上约定女方需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定期探视子女的话,双方上述的表现均有违约行为,但女方不能以被拒绝探视而拒绝支付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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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另一方探视小孩,建议先向对方质问不让你见孩子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害怕你伤害孩子,那你应该跟他说明你对孩子的感情,争取得到他的理解,恢复你的探望权,必要时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如果对方执意拒绝你会见孩子,那我建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你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方式,处罚他故意阻挠你行使子女探望权的行为。
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当子女不愿见父或母时,如果一味强调父或母的探望权利而对子女的意志不加理会,势必会使子女受到伤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迫于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压力而不愿接受探望。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如果子女是迫于压力而拒绝接受探望,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1.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5.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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