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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以盗窃罪论处,量刑标准根据盗窃价值和犯罪情节确定。累犯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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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如果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次,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累犯属于情节严重。
盗窃罪犯的具体判决需要根据盗窃金额来决定,虽然是过劳,但盗窃金额不大也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的过劳者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原则。《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产、金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盗窃公私财产金额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的个人盗窃公私财产金额大,以三万至十万元为起点的个人盗窃公私财产金额特别大,以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也进一步解释了《严重情节》,其中第六条规定累犯达到了金额大还是金额大的起点,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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