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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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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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