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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申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时,遇到了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问题。同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时,也存在管辖权的划分。根据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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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关系诉讼管辖: 1、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 3、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 (1)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书面通知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劳动争议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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