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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的真实意图而有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用人单位...
借款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明确被担保债务的种类、数额、的履行期、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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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认为抵押物是真实有效的,而且只有办理抵押登记后银行才能控制抵押物;借款合同虽是后来才签订的,实际上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才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号在借款合同中是有关联关系的,要是没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无效的.根据《》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财产。《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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