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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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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要素有: 1、主体要素,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主观要素,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要素,客体为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要素,客观要素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恶意透支的情形,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为: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对象为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诈骗公私财产,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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