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因不负责任的延误危及患者的抢救和诊断,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断、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出生、死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书及相关资料;(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侵犯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及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侵犯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7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409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