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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停的程序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调停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调停交通事故。1、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的时间、场所,调停时间3天...
一、交通事故和解流程是怎样的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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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 调查取证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证人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并开具《暂扣凭证》。 (三)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暂扣无责任一方的事故车辆。 (四)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按规定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 (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责任认定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1、报交通管理部门。除了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少数交通事故案件外,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依赖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而适用一般程序的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事件,需要医疗救护部门等其他部门的帮助。3、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警告事故负责人。罚款。吊销执照或拘留处罚。5、调解损害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期10天。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停,或者在法定调停期间内没有达成调停协议,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怎么处理,一、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怎么处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递交起诉状,带好身份证(要交复印件)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状要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的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不清楚不要紧,但住址需要弄清楚,否则无法送达,后面的程序很难进行下去。即便公告送达了,判决了也无法执行,没有实际意义。 1、经交警调解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违约之诉起诉; 3、原告在协议之外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因该部分请求已超出协议约定赔偿范围,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交通事故的调解日期期限为多少天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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