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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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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是,律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设立分所的流程: 1、申请,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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