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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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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寄存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种: (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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