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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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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无效了。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 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58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初级化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社员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至此,作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
从以往的经验看:1、国家对基本农田进行整理,是按照专业机构的设计规划进行,道路和水渠的建设有其科学依据,不是盲目进行。2、土地整理已打破农户原有的土地界限,整理过程中修建的机耕路和排灌水渠占用的田土,如集体已有“同增同减”的调整措施,农民就算失地也不会太多。3、土地整理目的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整理完成后,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并没有变,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也没有变,免费修建的机耕道和排灌水渠,是为所有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便利,所占的土地又在“同增同减”中调整,是不存在补偿的。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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