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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能拿全部拆迁补偿款,只可以拿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多缴纳的租赁费、临时的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承租人不能拿全部拆迁补偿款,只可以拿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多缴纳的租赁费、临时的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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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在一定情况下应当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承租人不能拿全部拆迁补偿款,只可以拿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多缴纳的租赁费、临时的安置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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