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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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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本准则将其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甲企业因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向乙企业开出一张面值为100万元、利率为3%、三个月期、到期日为200×年5月31日的票据。由于财务困难,甲企业无法在5月31日偿清到期的应付票据。经与乙企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7月31日,并将债务的账面价值100.75万元(面值100万元和利息0.75万元)减至90万元(既减面值,又减已欠利息),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这就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为: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7月31日,并将已欠利息0.75万元免除,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也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例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一,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二,债务抵销,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三、免除债务。债务豁免又称债务豁免。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四、债务混合。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五,削债或称债权打折。削债是指债权人减少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权企业的负担。削减债务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金不偿还债务时采用。六、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七,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八,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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