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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如果女方从未生育过,是可以的。按照《计划生育条列》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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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再婚之后,你想再生育子女,属于三孩,需要实现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申请开具三孩准生证。才可以合法生育三孩子女。例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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