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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的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 2.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①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②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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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的资料:1、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和医院需要发行的证明书,例如死者销售后的人口信息表,也是人员法院的死亡判决书。2、遗产证明书。例如,房地产证明书、土地使用证明书、存折、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费等其他财产,必须由有关机构发行附有账户号码和财产金额的证明书。办理不动产继承必须向住宅所有权登记部门取得住宅信息摘要。3、死者生前公司或社区发行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必须详细记载死者父母的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活着和死亡时间)、配偶的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原配偶、离婚或死亡日期)、孩子的情况(包括结婚生子和未婚生子的亲生子女、养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或死亡日期),死亡的人不得写身份证号码。4、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簿等其他证明文件。
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火化证明,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5)申办继承权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表(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按要求填写并由相关部门加意见、签名并盖章); (6)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深圳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我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8)继承人原则上应亲自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少数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我处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9)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10)其他与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11)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①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并盖有公章的死亡报告单及殡仪馆出具的火化单据证明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明,存款凭证,遗嘱等);④继承人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派出所等出具的证明信件(一般须有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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