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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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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事故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原因分析、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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