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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1]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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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公安机关召唤的规定如下:召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指定时间、地点到达事件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方和他的住所,所属公司可以询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立即处理事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诉讼文件-发票。发票应提前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的人必须按照传唤要求按时到达事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案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依法召唤拒绝事件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调查和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强制嫌疑犯到达事件。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逮捕,也可以在拘留后改变强制措施,进行逮捕或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以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表现,在量刑时考虑。公安机关应通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者可以强制传唤。强制召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器。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传唤的原因和地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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