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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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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1988),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800米,由于许多城市提出按800米要求选择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存在困难,此后修改的标准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500米,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不再提具体“距离”要求,要求通过环评来确定。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该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对于贯彻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防止或减轻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宏观经济技术政策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专章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而言,区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的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更为广泛。这些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之间,通常是“源头”和“末端”的关系。如果在制定规划时,就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地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保证规划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显然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从源头上、总体上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来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环境影响评价书由环保局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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