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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后购置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事实上,只要存在有效婚姻,即使是婚后单方购买的不动产,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
1980年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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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3、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4、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5、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6、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7、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8、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预防和打击。9、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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