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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1、如果弟弟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且姐姐或者父母是他的监护人,则姐姐或者父母有义务替弟弟还钱。2、如果弟弟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则姐姐和父母没有义务替弟弟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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