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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出台前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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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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