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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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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给孩子改姓的程序是:需要与孩子的生父协商,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10岁以上,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如果孩子18岁以上,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孩子户口簿、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办理。户籍机构必须双方签字后才能更名。一方无权改变孩子的姓名,户籍机构也不办理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户籍管理机构强制另一方办理,户籍管理机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起诉更名方和户籍管理机构。
离婚后给孩子改携带书面变更姓名申请书、户口簿及相关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未成年人有身份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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