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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子女,在孩子户口页上不会注明是收养。孩子和领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由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领养证来证明彼此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隐私,给孩...
1、不会有“收养”两个字,但是与户主关系一栏,会体现为“养子(女)”的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在法律意义上来说,等同于婚生子女; 3、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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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一般不会在户口本上显示,若户口本上注明的是养子,可以申请更改。领养的关系一般体现在领养证(收养登记证)上。领养证全称是收养登记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履行相应的抚养等义务,同时被收养人也要履行对收养人的相关的法律义务。申请领养证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3、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户口本只会体现与户主的关系:1。在当事人夫妻之一是户主的前提下,会体现为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会有收养字样;2、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会体现在民政局的收养证明(书)上,不会体现在户口本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镇应当每户发给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簿和户口簿登记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主管人共同居住的,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自立户口,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擅自收养,不符合收养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定居的,必须报公安刑侦部门收集生物检查材料DNA检查,输入全国拐卖DNA对比信息库,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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