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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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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男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男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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