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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不能履行合同是否违约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约定了生病作为免责事由的,不算违约;如果是重大疾病,属于不可抗力的,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构...
一方当事人患有疾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将疾病约定为免责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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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办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应当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包括下列两类:一类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种水灾、火灾、地震、冰封等自然灾害;另一类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不测事件,如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当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因为,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和无法控制的不测事件,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内容履行是可以原谅的,否则,若坚持原来合同的规定,不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不仅产生法定解除权问题,而且产生法定的变更权。所谓变更权,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条件时,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在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请求变更合同。但是对此应作具体分析,毫无疑问,不可抗力可以产生变更的请求权,但此种权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如要求减少交货数量、降低价款,但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而仍需双方协商,否则必然会损害对方利益并造成一系列新的纠纷产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主张变更的权利与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势变化是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在客观情势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履行明显不公平,即由于履行原合同规定明显对一方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例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成立后,若遇到国家指令性计划或者国家订货任务调整,这就使得合同原内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再继续履行或者没有意义或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则明显对当事人不公平。
您可以终止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对方索赔的权利。所谓“不可抗力”条款,乃是指在该种情况之下的解除、终止合同,对方没有索赔的权利。您在这里所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就是指能够证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来看,很遗憾,您多半没有。但是对您有利的是:1、没有规定违约的条款;2、对方可能的“损失”或者说“您因违约所得的收益”很难计算,再加之合同中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损失的条款,因此,对方可能的索赔要求多办要扑上一个空。
一般来说,因生病不能履行算违约,除非合同将生病列为免责事由。当合同在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时,违约方可以免除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疾病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能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代替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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