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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也就意味着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总公司承接继受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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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没有连带责任的基础。认定公司对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不仅可以以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还可以单独向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防止二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法官通常会增加公司或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债务,可以执行分支财产问题(1991年4月2日[1991]号。38)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管理财产是企业法人管理财产或企业法人财产,仍是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偿还。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自己承担,分公司不承担。 由于分支机构只是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债权债务都应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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