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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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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施虐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其方式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医疗检查费(被虐者如果受伤)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这得由孩子当原告、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能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施虐者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其方式是: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其警告或行政拘留(据报道,那个拍照者被行政拘留了,理由是其行为满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的要件);行政处分中的警告直至开除(据报道,几起虐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都被“开除”),这是有关部门主动行使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权力。 应该说,上述的对施虐者“处罚”,无论是对施虐者本人还是对社会大众,都能说的过去,法律上也没有障碍。问题出在施虐者到底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故意伤害罪,需要求有伤害的“结果”,而且这个“结果”是要经过鉴定的,只有鉴定结论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方能追究伤人者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就目前网暴的事实来看,施虐者显然是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报道,司法机关目前对施虐者是以寻衅滋事罪罪名对施虐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列举了该罪的四类客观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随意”、“殴打”、“情节恶劣”三个条件。 寻衅滋事罪的起点刑是五年,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为严重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够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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