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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当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的时候,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
债务人届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连带保证人追偿;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先向债务人起诉确认其无可执行财产方可向一般保证人主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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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按保证方式不同具有如下区别: 1、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如抵押、质押等。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个人信用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4、另外,我国民事法律上没有“高利贷”的概念。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利息在国家限定标准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法律不予保护,担保人不需要负责此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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