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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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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工厂是有限公司还是私营独资企业?若是私营独资企业对方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若对方企业是有限公司,则可从其是否足额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等方面入手, 3、你所说的破产是否是对方向法院申请的?若不是则其所谓的破产无效。 4、若是对方向法院申请破产,则你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对其违法转让及抵押行为申请撤销。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那么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便退伙的,如果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拒绝这个合伙人退伙。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那么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是有权退伙的。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进行结算,按照退伙人占有的份额退给他相应的财产,而不是将其原先投入的资金退还给他。而且在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的。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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