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第二章工伤认...
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签订服务协议机构的监管,并可以委托经办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4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