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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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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1、提前准备好以下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2、其中“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相当于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开证明的手续和部门只能问当地街道办事处,通常会要求你写个申请、说明家里的情况,居委会盖章签署意见、表示情况属实。3、前面那些材料准备好后,还要到北京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在京借读证明”网上审批平台开放时间通常为5月下旬,家长须提前问清楚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无监护人证明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1、标题为无监护人证明; 2、说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当事人确实没有监护人,特此证明; 4、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证。 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出具无监护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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