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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
这个是关于变造货币罪既遂的解答: 假币犯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和走私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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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货币的独立、统一和稳定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宁和国家政权的稳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不仅是用来表现和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尺度,而且是实现社会产品分配、再分配和流通的工具。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谁占有了它,谁就有占有和支配等价社会财富的权利。因此,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加大了打击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力度,其显著特点是扩大了此类犯罪的打击对象和范围。1979年《刑法》的打击对象只有伪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而且,这里的“国家货币”也仅指人民币;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其所指的货币既指“人民币”又指“外币”,增加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持有、使用等罪。伪造货币犯罪是其中最严重的货币犯罪行为,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罪怎么认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 第六条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上,侵犯的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上,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变造货币罪。 4、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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