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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
可以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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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满足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期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通常是对国家或其它单位能做出贡献并且案件性质不大,没有危害到社会又主动认错并且日后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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